國安法刊憲後,BNO平權,移民聲音此起彼落,當中除了要考慮當地生計外,很多人更打算在移居前提取MPF資產作生活費一部份。根據現行的強積金條例,準備移民的港人可以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準備的文件,包括身分證明文件、簽署一份「法定聲明表格 」、一份「基於永久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另外要交一份令受託人信納你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文件證明,如由海外移民局所提供的移民簽證等類似文件。
不過有強積金基理透露,當很多人一次過贖回強積金會影響其公司運作、生意及佣金等:「所以可能有些公司員工有gating的行為,其實最終我地無得reject。」因為實際上即使未正式獲得PR,積金局規定可以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由提早提取強積金。注意是每個香港打工仔,一生人只能使用一次。假如成功申請後欲回流香港,年滿 18 歲至 64 歲並在港工作逾60日,就要重新加入強積金計劃,日後亦不能再以永久離港為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要取回,就要真正等到退休之後。但請謹記,作出虛假聲明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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